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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財政部下達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資金預算

發布時間:2022-07-20      點擊次數:4341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促進土壤環境質量改善,財政部下達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資金預算,資金總額達44億元;其中各省份重點任務金額合計22億元

 此次土壤污染防治資金預算分配中,進一步突出激勵約束導向,對此前土壤污染防治“成績”優異省市天津、內蒙古、吉林、江蘇、山東、湖北、貴州、陜西等8省份給予獎勵支持。具體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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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下達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資金預算的通知




 財資環〔2022〕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促進土壤環境質量改善,現下達你省(自治區、直轄市,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安排金額見附件,項目代碼:Z135060000007,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1 節能環保支出”。 


  二、請各省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2〕28號)等有關要求,加強資金管理,加快預算執行,切實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對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納入資金支持范圍。 


  三、請各省進一步加強項目管理,強化項目全過程監管和實施情況調度,切實提高項目進度和預算執行率。同時,繼續做好涉重金屬歷史遺留礦渣治理等重點項目儲備工作,抓緊開展項目論證、立項等前期工作,夯實項目實施基礎。中央財政將在后續資金分配中,繼續將各地儲備項目數量和質量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推動“資金跟著項目走”。 


  四、資金分配突出激勵約束導向,對在2021年底前設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天津、內蒙古、吉林、江蘇、山東、湖北、貴州、陜西等8省在資金分配測算時分別給予4000萬元獎勵;對“無廢城市”試點建設考核排名前5的重慶市、廣東省深圳市、山東省威海市、浙江省紹興市和福建省光澤縣等5地,按地級以上城市、地級市、縣級市分別按2000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的標準分檔獎勵;對績效評價結果、資金執行率靠后,審計查出問題的相關省份相應扣減資金。 


  五、為進一步加強預算績效管理,請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的要求,對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做好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結果應用。同時,將你省績效目標及時對下分解,分解下達績效目標要同時抄送財政部有關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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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在2022年4月11日發布《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針對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則及要求、具體支持范圍、分配等提出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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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原則和要求


第三條  防治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以下原則和要求: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預算安排。


(三)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的原則。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六)堅持結果導向,突出對資金使用績效、重點工作任務完成等情況較好地區的激勵。


 防治資金具體支持范圍                 


第五條  防治資金主要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含兵團,以下統稱各省)涉重金屬歷史遺留固體廢物、重金屬減排等土壤重金屬污染源頭治理,以及事關農產品、人居環境安全的農用地、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或修復等工作。具體支持范圍包括:


(一)土壤污染源頭防控;


(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三)土壤污染修復治理;


(四)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評估、調查;


(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


 (六)其他與土壤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支出。


本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是指地方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開展的改革創新和先進做法,如設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開展重金屬污染沉降以及開展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環境定期監測等。


通過調整種植結構等方式進行農用地污染防治的相關涉農補貼事項、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設方面的資金不納入防治資金支持范圍。


 防治資金分配方式


第八條  防治資金采取因素法方式進行分配。具體包括:涉重金屬歷史遺留礦渣污染治理、農用地安全利用、重點行業污染整治、建設用地污染治理及其他等四項因素,對應權重分別為50%、15%、15%、20%。其中,涉重金屬歷史遺留礦渣污染治理因素綜合各省在中央生態環境項目儲備庫該類項目儲備量、實際治理任務量確定,兩者權重分別為50%、50%。


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可根據資金使用績效、審計監督檢查、儲備項目申請防治資金金額等情況對資金分配結果進行合理調整,體現結果導向。


目前安徽省、海南省及內蒙古自治區已公示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資金部分分配情況,后續蘭友科技將持續更新各省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分配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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